外资(含境外投资)与内资企业合法地可以申请破产。
依据现行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各类企业,若由于管理不善或经济损失惨重,导致无法按期偿还已到期负债,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另外,当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在期满债权未能如数、足额偿付之时,其债权人亦可依法申请对该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于是,外资(含境外投资)与内资企业的中外合资形式,具备独立法人身份者,同样有权利和义务选择申请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