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国《民法典》所明确,对于具有行为负担能力的孙子,对于其已辞世的父辈祖父母在法律上负有必然的赡养职责。
在此前提条件下,若上述祖父母未有其余成年子女的话。
那么相应地,他(她)在将来也享有法定的代替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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