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当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合约时,若由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等不当行为导致员工不得不选择离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员工在其组织中的服务年份数,以每满一年即给予一个月薪酬的方式作为经济补偿的标准,而非经济赔偿。
然而,倘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迫使其离开岗位,此时便需要按照先前规定的标准的双倍,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