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债权转让之效力划分,分别具有对外与对内两种效力特征,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就对内效力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债权自转让方转至受让方手中,因此受让方自然而然地转化为新的债权人;
其次,除去一些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独有之权益之外,诸如附属于主要债权的担保物权、利息等相关权益亦会随同转移至新的债权人手中;
最后,作为转让人,应当确保其所转让的权利具备有效性且无任何侵权及权利不全等现象。
其次,对于对外效力层面:
在这一环节中,作为债务人,必须要履行相应的债务责任给到新债权人,而非原债务人即转让方;
同时,当债务人接到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之后,其向让与人提出的抗辩理由,同样可以向新的债权人进行主张。《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