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使在借贷契约中出现了借款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的状况,我们有以下两种解决策略:第一种是如果借款方事先已经扣除掉了利息或其他相关费用再行将余款交由您的手中,那么我们就应当将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借款的本金;
而第二种情况则是非上述情形之下,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全额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在此情境下,您有权请求对方补齐剩余借款,同时实际计算利息时亦应以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为准。《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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