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所述的遗属并未涉及的房产部分,应由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处理采用法定继承时,遗产应依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首先是在第一顺位的配偶和子女以及父母;
(二)其次是在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及祖父母,最后为外祖父母。
当继承宣告开始之后,将优先考虑并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权参与;
若在前述顺位的继承者都未出现,那么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接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