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配偶一方不幸离世之后,并非所有夫妻共有的财产都自动转化成为该离世者的遗赠财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先行从共同财产中分出其中的一半归属于仍健在的那位伴侣,剩余的另一半共同财产才能被认定为离世者的专属个人遗赠财产。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这些财产应依照以下次序进行继承分配:(一)首先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但不限于该离世者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二)其次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主要涵盖了该离世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当继承事宜启动之后,应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负责分配继承权,第二顺位继承人则不具备此项权利;
若第一顺位继承人无暇处理或全部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就会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