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当合伙人间任何一方或多方出现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终止任一情形时,合伙合同自动终止。
当然,如其余合伙人仍然愿意维持该合伙事业长久发展,他们亦可共同商议并签订新的合伙合同。
然而在此需特别指明,若在合伙协议中对于上述情况另有明确约定者,应依约进行判决。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当所涉合伙事务性质特殊不宜立即终止,即便合伙人之间出现了死亡、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出现法定终止原因等可能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该合伙关系不必然需要马上结束。《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