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愿捐献遗体的事宜,有一定的年龄限制因素,具体而言必须满足年满18周岁或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两个条件之一方可进行。
器官捐献则是一种特殊的捐赠概念,它特指自然人生前自行做出的遗愿,即在其生命结束之后,由其合法的执行人将其遗体的部分捐赠给医学科学事业进行研究和应用。
若存在生前未曾表达过是否愿意捐赠遗体的自然人,那么当他们不幸离世之后,他们的直系亲属将会对遗体的所有或部分做出捐赠决定,以贡献于医学科研领域。
同时,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可以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自行决定并实施无偿捐赠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以及遗体等相关事项。
在此过程中,无论是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得进行强制、欺骗、诱惑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目的。
对于已明确表示同意捐献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其所作出的上述决定应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并且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这样的方式来进行确认。
而对于自然人生前所未表露出反对捐献意愿的情况,该自然人在离世之后,他的配偶、成年子女及父母可以共同决策遗体捐赠事宜,同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表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