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立案之后并未必然地实施传唤措施。
所谓传唤主要是指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针对犯罪嫌疑人展开的一种特定讯问方式。
对于那些同时满足无需采取逮捕和拘留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依据特定法律规定,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居住城市或者县城之中专设的地点,亦或是到犯罪嫌疑人家中开展讯问活动。
然而请注意,在整个过程中,必须向有关犯罪嫌疑人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予以佐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