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中,若有一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将所拥有之房屋全部转让给另一半,这便被视为一种配偶间财产分割协议,是完全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夫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不论哪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自己的房地产,只要未进行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赠与人仍有权撤回其赠予行为;
然而,如果该赠予合同经过了法律公正,则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而接受赠予的那一方便可凭借法院判决继续享有此财产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