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完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之后,倘若出现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彩礼原则上可以予以退还,然而这必须得有一些特定的前提条件。
凡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要求退还按照传统风俗所支付的彩礼的主张,若经查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法庭理应予以对应的支持:(1)双方尚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完备的结婚登记手续处理;
(2)虽然已经完成注册结婚手续,但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过;
(3)婚前所给予某方且使其处于经济拮据状况。
对于上述第二点和第三点的情况,法院仅能在具备双方离婚的前提下才适用这两点来判断是否作出彩礼退还的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