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签订的前三年度的劳动合同而言,试用期的最长限制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这方面,试用期的时间长度应当务必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设定并与合同期限紧密关联。假若劳动合同周期在三个月以上且但不足一年,则在此期间内所设的试用期不得过长,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该合同期限已超过一年但不足三年,那么试用期的上限也应以不超过两个月为准则;至于三年及以上的长期稳定劳动合同和那些没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对应的试用期最长则不能超过六个月。值得注意的是,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作为劳动合同期限亦或是其合同期限过短不足以支撑完整的试用期时,都不得再行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