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患者在接受医学诊断及治疗过程中遭受损害时,若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之一者,应认定为医院或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责任:首先,医疗机构必须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其它所有涉及到诊疗规范的条款内容;其次,还包括蓄意隐瞒或者拒绝对纠纷产生关联性的病案资料进行提供;最后,若医疗机构有意遗失、伪造、篡改或者采用非法手段销毁相关病历资料也将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