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宣告一旦生效,则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确认。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关于判处死刑的首宗案件,倘若被告人未提起上诉,那么该案件理应先提交给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并在上诉完毕之后,再要求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的核准。但若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应判处死刑,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重新审核或将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