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境内居民在更改其身份证上的姓名方面,需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办理:
一是对于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来说,若需修改姓名,则应由本人或法规认可的监护人为其向户籍登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是对于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如需调整自己的姓氏或名号,同样须向本籍所在地的户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