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文化的传统习俗中,嫁妆通常被视为由女方家庭提供的财物或财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新人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之前所陪赠的嫁妆,应被视为女子亲生父母向其单独馈赠的价值。这种赠与实质上是女儿个人独有的婚前财产。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因此在面临离婚纠纷时,此类嫁妆将无法列入权益分割的范畴。换句话说,在司法实践中,女性有权要求取回婚前所陪送的所有嫁妆。然而,对于双方在正式办理婚姻登记后所获得的嫁妆,则可界定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因此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很有可能无法全数取回嫁妆,除非证明在赠送嫁妆的过程中有过明确的声明—即该笔赠与是针对女儿个人而非整个家庭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