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企业拆迁补偿事宜时,我们需依据2011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如果是在征收个人住宅的过程中,被征收人恰好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话,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会优先考虑为其提供住房保障。
关于这方面的细微操作方法和程序,请您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法规进行具体了解。
同时,第十九条也给出了明确的补偿标准,即,被征收的房屋价值,一定要不低于房屋征收决议公告发布当日该房屋类似性质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被征收的房屋价值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精心评估确定。
如您对于所评估出来的房屋价值仍存在疑虑,可向所在地房地价评估机构提出复评估申请;
若对于此项复评结果仍心存疑惑,您还可以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求助,申请进行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