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若其中一方坚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并无法以此缘由索赔。若离婚案件中并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便不涉及到针对对方的赔偿事宜。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被指被告者存在过错之时,其需要承担起损害赔偿的责任。此类过错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例如存在重婚或与其他人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在家暴、虐待家庭成员、长期沉迷于赌博或吸毒等恶习且屡次教育无效以及其他严重不当的行为等。若以上过错行为均未出现,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离婚可分为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离婚和基于起诉程序所进行的诉讼离婚两种类型。在选择协议离婚时,离婚双方当事人可在离婚当时提出对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若对方对此表示反对亦可诉诸法庭解决。选择通过诉讼程序办理离婚手续的一方,若作为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一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若作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方,倘若被告反对离婚却未针对损害赔偿请求提出异议,当事人可单独就该项进行诉讼;若在第一审尚未正式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在第二审期间提出相关请求,我国法律规定此时应当交由司法机关审理裁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