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首例案件,若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则该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并在完成复核后,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若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结果持有异议或认为不应判处死刑,他们有权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或者将其退回至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调查核实。对于死刑二审案件,即使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也应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外,中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也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最终的批准。《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