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要约的有效期限方面,我们国家采纳了“到达主义”原则作为指导方针,这意味着要约只有在如期送达至受要约者手中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第一,倘若通过口头交谈的形式发布要约,那么当相对方已经得知其中的条款与条件之后,这份要约便开始具备法律效力;第二,如果是用非口头交谈方式发出的包含数据电文在内的要约,且若受要约方已经为接收到的数据电文设定好了特定的系统进行接收,那么,该数据电文自其进入这个特定系统的那刻起将被视为已生效;反之,如果受要约方并没有对某一类特定系统作出具体规定,那么从其实际知晓或应知悉该数据电文已经进入自身系统起,该要约方能视为已经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