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分配条款或由当事人双方于离婚之际共同缔结的财产分配协议,对男女两方皆有无可动摇的法律效力。在离婚关系正式结束之后,男女双方有权利更改以往签署的财产分配协议之具体内容,并重新缔结明确的新版财产分配协议,此项新协议亦将同样对男女两方构成法律约束力。若因财产分配协议所引发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公正判决。但需注意,只有在签订财产分配协议之时未曾出现欺诈、压迫等负面行为的前提下,财产分配协议的各项内容才会被法庭予以认可和采纳。倘若附加的补充协议主要涉及到婚姻状态的约定因素,即男女双方虽通过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结束后不久便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声明其实质并未真正离婚,仍保留"夫妻"身份,这种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虚假离婚。在此种情况下,这样的补充协议将被视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