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并未设立强制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一刑罚,然而,关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法定罪名却已经被明确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简言之,意思就是指命令人去从事非法、危险的活动,甚至不顾由此可能产生的重大人身伤害或其它灾难性的后果,从而构成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犯罪行为。这个罪行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受到侵犯的客体对象:必须是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领域;(2)在客观层面:主要表现为施令强使他人执行非法、危险的活动,并最终导致了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或是造成了其他严重的破坏性后果(注意:此处所提及的“强令”,实际上是指领导者、指挥者或调度者知道违规操作有潜在的巨大风险,但仍强迫下属进行作业的行为);(3)犯罪主体:应当是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往往拥有强令他人犯险的权力;(4)主观方面:应当是含有过失的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相对于犯罪行为人对其导致的后果来说的,对于既属违章,同时又带有冒险性质的行为,他们应该是明知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