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关系无效——即男女双方未曾依法办理婚礼注册登记程序——依照现行法规,女方需归还男方所给予的嫁妆以及赠与品等财物。针对当事人请求返还依据习俗支付的彩礼一事,如经查证属实存在如下情况,本院将依法律规定进行支持:首先是双方尚未办理婚礼登记手续;其次是已办理婚礼登记手续但未能共同生活;最后一种情况是在婚约缔结时赠予方所承受的经济负担过于沉重。关于后两种情形的处理原则,应当严格遵循“双方解除婚约”作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