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员尚未全部逮捕归案之际,只要参酌相关规定,便可批准施行取保候审。
然而请注意,取保候审仅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必要手段,并未代表案件处理的终点。
最终的定论仍需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而做出判断,该包括不起诉、裁决免除刑事处分、判定无罪、缓期执行等多种途径。
这种宽松的拘留方式不仅能让罪犯在监视下继续承担家庭责任或回归正常的职业岗位,以贡献社会,同时也让他们感受到国家与社会对他们的关爱。
更重要的是,它还能帮助我们减轻国家投入在拘留所中罪犯的生活和管理等方面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减轻拘留场所的工作压力。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批准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采用取保候审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性的话;
(3)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或者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性的话;
(4)在押期间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需要采用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执行权落在公安机关手中。《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