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定诉讼时效可以因下列理由而出现中断的情况:
(一)当权益持有人向义务方发出履行相关请求行为之际;
(二)义务方对于履行相关义务表示认同和接受之时;
(三)权益持有人主动启动诉讼程序或者提出仲裁申请之举;
以及(四)具备与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有同样法律效力的其他民事事件。
若诉讼时效发生中断,那么自中断相关事实终结之日起,将重新开启诉讼时效的计算周期。《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