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关系中,若债务人已将特定资产进行抵押或设置其他形式的担保,那么债权人有权根据担保合同之条款有秩序地占有该等设定担保的标的物,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对担保财物的占有即视为合法。
然而,如所设担保之标的并未为债务人所有或设定,即便债务期限届满,债权人仍无权擅自占据债务人的非抵押资产,否则,这种行为便被视为非法占有的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