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员工出于自愿性质进行工作延时或延长工作时间之情形,即非雇主所提出明确需求且未得到雇主批准亦未有被确认确属加班之任何记录者;
此等未经规定之主动加班者,应视为非正式加班范畴,雇主毋需对此予以额外之工资补偿。《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