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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的条件及程序

邀请招标的条件及程序
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2000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新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速,招投标市场也在这番工程建设浪潮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其中招投标纠纷的救济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2024-03-28 18:05:01 已帮助15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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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的条件及程序
当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所确定的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指定的地方级重点工程项目不宜公开招标时,必须依照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该等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执行。
此时,这些项目可选择进行邀请招标的形式推进。
而对于招标方而言,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至少三家具备完成招标项目能力且信誉度较高的特定法人实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发送投标邀请函。
具体的操作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对外发出招标文件,其中应该包含关于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指标、针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价格预期以及评审标准等所有性质重要的权益条款,同时还需展现出准备拟定的合同基本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国家对于招标事宜的相关技术、规范存有具体规定,那么在发布招标文件时,招标方便须参照这些法规在其中提出对应的详细要求。
此外,如果招标项目需要界定分标阶段和确定工作周期,招标方就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划分这些细节,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传达出来。《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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