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为肯定的。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代理人在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若由于委托人方面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履约,此时代理人须向第三人坦诚相告委托方的真实身份,以便第三人在得知委托人身份后能够自由选择将代理人或委托人作为诉讼对手进行追索其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如此,第三人仍然无权擅自更改指定的对方当事人。
我们都明白,您在接受委托人的授权后负责替其处理相关事务,这意味着不论采取自身名义还是代表委托人行事,都可能面临潜在的风险。
例如,在以自身名义代表委托人行事时,由于委托人原因而导致无法按时履约,这可能使您成为第三方针对的首要责任主体,从而需要代替委托人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因此,我强烈推荐您在替他人承办事务时尽可能使用委托人的名义来操作,以此避免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社会影响。《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