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支付现金是完全合法的行为,这并不等同于偷税漏税行为。
然而,如果将员工的薪资进行财务记账而非列入工资范畴,或者通过购买虚假的发票并将其视作原材料的方式进行入账处理,那么这种做法就存在非法逃税嫌疑。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任何形式的工资都必须使用法定货币进行支付,而不能采用实物或有价证券的方式替代货币作为工资的结算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