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在建工程抵押需具备如下几点要求:
1)该项抵押贷款适应于在建工程进一步建造所需的资金需求;
2)抵押人必须已将该在建工程占用的范围之内的土地,足额缴纳所有土地出让金后,并且获得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在此基础上,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成功获取到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证书;
4)而且,抵押人必须确保投入工程建设的自有资金能够满足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已明确了工程施工进展及其完工期限。
二、所谓“在建工程抵押”,即借款人为了获取更多的工程持续建造资金的贷款,选择以自身合法途径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部分资产,以不转让占有的形式抵押给了银行,以此来为自己偿还贷款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