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一般难以向承责者索求赔偿所谓的“折旧费”;
然而,针对车辆遭受伤害所需进行之修缮费用、车上所载财物的折损价值以及施救行为产生的开支等方面,倘若当事人对此向侵权方提出赔偿诉求,满足相关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并准许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