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中,刑事和解的范畴主要包括:
由民间纷争诱发,涉嫌对个人人权以及民主权益构成侵犯的犯罪案件,以及涉及财产侵害方面的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法定刑期预计将低于三年有期徒刑;
需要格外留意的是,此类案件必须起源于民间纷争,且涉案罪行仅限为侵犯个人人权及民主权益的犯罪行为,或是财产犯罪行为,同时,被判定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情况下才可适用该和解程序。
此外,对于除渎职犯罪之外的其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非故意性犯罪案件也适用于此种和解程序。
在此类案件中需注意,已排除渎职犯罪以及故意犯罪,而针对的是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指控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曾经在过去五年内犯有故意犯罪,便无法使用这种刑事和解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中的"五年内曾有意犯罪"与司法判决中有关累犯的规定有所区别。
如果经过了司法机构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能够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那么他们有权签订和解协议。
这份协议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