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任何侵犯英勇牺牲的英雄烈士及其他人士之姓名、肖像、声誉与荣光,有损于社会公众共同利益者,必须承受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而根据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任何团体或个人均享有权利,对于任何侵犯英雄烈士正当权益及其他违法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倘若接获此类举报,则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网络信息管理、公安安全等部门理应依法妥善处理此事,不得延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