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告乃是由在企业团体之中对其他的商务机构拥有控制性影响力的控股公司或者总母公司负责制定完成。
而个别财务报告则是由具有独立法律资格的商务企业负责编制,所有的商务企业均需依据相关法规要求编制个别财务报告,然而并非所有的商务企业都是有必要编制合并财务报告的。
在处理合并财务报告之际,应当将个别财务报告作为其编制的基石,无需另行设立一套账簿体系之外的账务记录系统。《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第一条
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