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着难以解除婚姻关系困扰的人士,应当积极主动地搜集各类相关证据,以此证明夫妻双方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
首先是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以及其中一方在外地租住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
此外,还可以通过寻求朋友或邻居等人的证词,以证明由于情感原因导致的长期分居事实,并且充足的时间足以到达两年。
其次,对于遭受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而言,验伤报告、有关施暴方因实施该等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文件以及调解过程中的各项记录,都是有力的证据。
再者,对于对方可能存在的婚外情行为,可以通过其与第三者之间的通信往来资料及对方在被发觉后写下的悔过书进行确认,同时也可以补充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在婚内共同居住的实质性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