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不必要经过分居环节。
我们应该明白,分居并非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唯一准则,它还可以表现为其他形式的行为。
因此,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重要的是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去证实夫妻间确实出现了感情破裂的紧急情况,而非必须依赖于分居作为判断依据。
因为分居只是证明夫妻关系恶化的辅助手段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