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段婚姻关系中的一位配偶表示坚决不愿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起草一份详细的起诉状并将其递交至距离对方居住地点最近的法院进行申诉,请求使他们的姻缘得以解除。
依照法律程序,法院会进行审理,最终给予决定是否达到夫妻实质性感情破裂这一离婚的必备条件。
对于这种情况,若对方的常住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并不完全相符,那么起诉者务必前往对方长期居住地方的法院提出此项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关于离婚问题的判断仅依据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唯一准则,因此,由哪一方发起离婚诉讼,都必须明确证明双方的情感确实已无可挽回,为此,建议提供以下相关证据以便于证实:
1.假设对方有移情别恋的行为,被发现后可能会写下悔过自新的承诺书等等书面材料以作证据;
又如对方与第三者的交往言行被当场拍摄或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录音、录像文件。
2.倘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倾向,遭受到伤害的一方,应该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历以及验伤报告以资证明;
同时还可求助于曾目击暴力事件发生的其他人士提供证词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3.若是由于双方感情不合导致实际分居状态,起诉者应当提供双方签署确认的分居协议;
此外,也可出示一方在外租房所签订的租约及其邻居的亲眼见证。
4.如果对方染上了诸如赌博这些难以戒除的恶习,起诉者可以提供证明对方因之而遭受过处罚的相关行政处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