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款迟迟未到之应对策略为,倘若对补偿协议中所涵盖的赔偿款项数额并无异议,仅须关注已签订协议后却始终未能收到约定款项之事宜。
此时可就相关协议履行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相应被征收者需遵循此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日期、用于进行产权调换所需的房屋位置及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居住场所或周转住房、停产停业所蒙受的经济损失、搬迁所需时间、过渡期间使用方式以及过渡期截止时间等种种细节因素制定补偿合议。
一般而言,拆迁补偿款并不涉及税费问题。
发生拆迁事件时,被拆迁者依据国家现行标准所获取的拆迁补偿款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若因为政府城市规划方面的政策性原因导致企业需要全面迁移以获得其搬迁补偿收入,则此类企业需依照相关税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