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厂房拆迁的情况下,被拆迁方有权要求停止生产和营业所产生的重大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就具体的金额,虽然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衡量是否恰当或者如何进行计算,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于拆迁非住宅房屋所引发的停产停业问题,拆迁方应该提供适当的补偿。
此外,即使在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中,也并未对"适当"的具体含义以及可能的补偿情况作出明确定义和规范,这部分内容仍需在法律实践过程中,由各城市地区一级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对应的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
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对于停产停业损失,我们建议通过研究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来得出准确的结论,他们将针对企业具体的经营性质、经营业务、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展开深入的个案评估,这有助于确保公平原则得以充分体现。
最后,对补偿金额的具体数目,其中也包括解雇员工的重新安置补偿费,可以由拆迁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