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离异之后,子女享有更换姓氏的权益。
他们既可以选择跟随父亲的姓氏,同时也具备选择跟从母亲姓氏的自由。
孩子姓名的变更,必须得到父母双方的充分协商和一致决定方可生效。
在此特别说明,在父母离婚之后,任何一方均不能独自私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针对离婚双方未能就子女姓名变更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或者未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倘若出现一方主张变更子女姓名的情形,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受理。
若发生某一方在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的前提下,成功为子女改变了姓氏,那么当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有的姓名并与离婚双方协商不果时,公安机关需要依法维护其子女原有姓名的公正性。
因此,我们要明白,在父母离婚后,即使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意愿单独更改孩子的姓氏,但未经对方的同意,这种行为也是无法实现的。
如果强行更改,对方依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起诉,届时仍需恢复原来的姓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