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素:
首先,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直接标的物为人身权利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流程;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行主要表现在精心编织他人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相关单位进行揭露,同时还可能使用其他手段以引发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行动;
再者,从主体层面分析,本罪的加害人可以是任何普通公民;
最后,从内在心理角度观察,本罪行必须是出于蓄意犯下之故。
比较而言,本罪与普遍诬告陷害行为的区别在于:
尽管二者均存在捏造事实,误导公众的共同特征,但它们所表述的内容、动机及性质各自有所差异。
诬告陷害罪旨在捏造犯罪事实,导致他人遭受刑事制裁,而普通诬陷行为仅仅制造某人犯错的假象,其目的在于让对方承受某种形式的行政纪律处分,因此,综观性质,我们不难发现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一种是犯罪行为,一种则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普通诬陷行为,依据其具体程度和造成的结果,我们可以选择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纪律处分,甚至进行口头教育以示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