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传染病防控罪责,通常是指当有关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之相关条例,进而引发了甲类传染性疾病的广泛传播,甚至存在着重大传播可能性时的行为。
对于构成这种犯罪的具体行为模式方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供水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饮用水若未能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卫生标准,这也可视为构成阻挠传染病防控罪;
接着,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针对某些传染病提出相应的卫生要求时,如果被请求人拒绝遵守并对已受到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及物品不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那么这样的行为同样可以认为是在构成阻挠传染病防控罪;
此外,批准或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容易导致传染病蔓延的工作,以及在售卖和运输某些处于疫区且已经或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时,如果没有进行消毒处理,这些行为也都属于阻挠传染病防控罪的范畴;
最后,拒绝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所提出的包括预防和控制措施在内的各种建议和指令,也是构成阻挠传染病防控罪的行为模式之一。《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