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协议离婚机制对申请过程中的办理环节作出了规范和要求。自愿选择通过协议离婚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妇,必须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书,之后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在拟订的这份离婚协议书中,必须明确地表述出两人都有意愿和平分手的真实意思,并且就孩子监护权以及其他各项关于财产处置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共识的声明。自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如果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产生改变主意或不愿离婚的情绪,该方有权撤销该离婚登记的申请。但是在上述时间期限过了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务必由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亲自提出离婚证书的申领请求;若逾期未提出者,被视为自动放弃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只有当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两位其实都是出于自愿真的想要离婚,而且他们在孩子抚养、财产处分及债务处理等重要问题上也都取得了一致共识时,才会予以批准登记,颁发离婚证书。如需此类离婚纠纷案件的专业法律服务支援,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德和衡婚姻家事团队进行详细咨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