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我们向他人赠送礼品的举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称为“赠与行为”。
若当事各方均同意并达成协议,则将在此过程中产生名为“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此类赠与合同中,除非某些特定情况,如全社会性的公益事业救助或扶贫行动、具有重大道德意义的义务负担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等,否则赠予方有权随时取消该赠与。
然而,在赠与财物的实质权力转移到接受方之前,赠予方可重新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这笔交易。
倘若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赠予方仍然能够享有用法律手段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严重侵犯赠予人或赠予人近亲的合法权益;
(2)对赠予人负有赡养责任却未能依约履行;
(3)未能依照赠与合同中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赠予方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并非无限期的,自知晓或者应该知晓此事由之日算起,需要在此后的一年时间内行使该项权利。
同时,如果赠予方的财务状况突然大幅度恶化,以至于这种恶化直接严重影响到赠予方的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水平,则此外可以选择调整赠与合同的履行方式,终止原有的赠与义务。
特别要说明的是,针对修改过的合同,其变更部分并不适用于过去,换句话说,随着修改后的合同生效,赠予方无法再对已经完成的赠与行为提出任何返还要求。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