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逐一分析,以此确定是否能够确诊为医疗事故并做出相应处理措施。
如果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任何疏忽或错误(如漏诊或者误诊)并未导致患者遭受任何实质性的伤害或损失,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患者的受损害程度并非由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而引发的,而是因为本身固有的病理状况自然发展,或者是其他因素(如非医学类的意外事件)所致,此时务必要保证医院的医护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道德规范。
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医方并未能构成医疗事故。
简而言之,只有当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的漏诊或误诊成为患者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诱因,且医疗委员会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才能被确认为是医疗事故现象。
例如:
倘若患者的病况本身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步恶化,与医疗机构的漏诊或误诊无直接关联性,那么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此类情况并不符合要求患者获得损害赔偿的法律构成要素。
即便发生医疗过错行为,但当该行为与最终受伤结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时,法律责任不应归责于医疗机构。
然而,尽管漏诊和误诊中未必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行为,但受害者依然可依法主张权利。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条款显示,受害者仍有权获取赔偿,这一赔偿标准相较于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设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更为优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