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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负责人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吗

被诉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负责人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吗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3-01 15:28:47 已帮助11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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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负责人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吗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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