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
1、误工费第20条的规定:误工时间乘以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营养费:依据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主要是通过鉴定或者是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