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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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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4 06:25:27 已帮助9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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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第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第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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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乐乐律师
2024-05-26 23:44:23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具体标准如下: - 轻伤一级: -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 轻伤二级: -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 g)眼睑缺损。 -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 p)舌缺损。 -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 u)颧骨骨折。
问题:面部,伤,构成轻伤害的标准?
樊乐乐律师
2024-05-26 23:44:23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具体标准如下: - 轻伤一级: -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 轻伤二级: -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 g)眼睑缺损。 -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 p)舌缺损。 -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 u)颧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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